中国是人情社会,因此街里街坊互相帮助是极为正常的事情,但是也因此产生了句谚语叫-好心办了坏事,我国民法也有一项规定与此谚语有些许相似,那便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与一般的代理行为很是相似,但说到底却并不是真正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狭义无权代理。这类无权代理是指在客观上并不存在能够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代理。另外一种则是表见代理,这类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有足够的证据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代理。
我国民法对于两种代理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不进行追认则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即第三人因此所受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而表见代理所产生的后果被代理人强制承担,但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类似事情,某人因为仇恨遂意另一人身份购买多种物品要求上门付款。在这类事件中,我们一般认定为表见代理,即受害人需要向商家支付价款,但如果受害人在接到商家送货上门的通知后,阐明情况并报警的则转化为狭义无权代理。
虽然无权代理听起来似乎原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其实它就潜藏其中,也许出于好意看到今天菜好,就以邻居名义订购一些送货上门,或者看到什么不错的东西就以朋友名义订购都有可能会构成无权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