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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000   发布时间:11-07/14:21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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