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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改革,司法精英且慢离开!
编辑:qqqqtsc | 时间:2014-09-30 | 浏览:18309次 | 来源: 网络

当前,司法改革正处于在试点地区深入推进的探索阶段,面向全国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目前都还不够明确。但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无不被试点地区的“风吹草动”所时刻牵动。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省级统管等等,带来了诸多猜想、诸多疑虑。中国律师商学院

司法人员福利待遇总体较低问题未得到改革足够重视、中青年骨干职级晋升渠道受阻等方面的担忧在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变成了现实。对十几年来声势最大的这次司法改革,有的人充满信心,有的人则在等待观望,还有的人则过早地悲观失望,凭借自己对改革方案的零星解读,“果断”选择“用脚投票”,去寻求“更广阔的天空”去了。那么面对改革,法院、检察院的中青年司法精英们难道真的已经到了“山穷水尽”,必须尽早离开的地步了吗?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笔者要说一句:面对改革,司法精英且慢离开!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方向,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潮流,更有利于司法人员实现守护法律、维护正义的职业理想。这次司法改革突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思路,提出的人财物省以下直管和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适当分离的改革方案,力图消除长期以来司法权行使中的不当外部干预问题;改革方案更加突出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力求解决“审者不定案、定者不审案”的问题,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权、责统一。这些改革方案的实施,必将更加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有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们依法履行职权,更好地实现司法工作者守护法律、维护正义的职业理想。

曾几何时,基层法官、检察官们忙于完成地方党委政府下达的各种招商引资、卫生创建、征地拆迁任务的现象,必将随着改革的到来而一去不复返;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要看地方党委政府脸色的时代,也将成为历史;司法机关内部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检察权的不合理现象也将得到有效遏制。这样的改革理应得到司法人员的欢迎和拥护。

二是司法人员分类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司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方向选择,更有利于司法精英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自己的法律职业追求。长期以来,法院、检察院建设偏离法律职业特点的现象严重,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置了许多与审判业务、检察业务无关的处科室部门,而有部门就要有人去履行职守,大量顶着法官、检察官头衔的人却从来没机会去审案、办案。许多满怀一腔热血的青年干警,一出校门就因组织需要被分配到各种非办案岗位,与他们的法律职业追求渐行渐远。不合理的内设机构设置,还分散了法院、检察院内部有限的职级资源,使得核心业务部门中的职级晋升机会永远显得“僧多粥少”。

许多办案骨干、业务精英为了获得职级上的晋升,只能离开心爱的执法办案岗位,到其他综合部门甚至系统外单位去谋个“一官半职”,他们的法律职业生涯因此而立刻戛然而止,他们积累多年的宝贵的司法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也便轻易地付之东流。此次司法改革将司法机关人员明确区分为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严格限制非业务人员比例,并围绕司法核心职能建立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必将有效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彻底改变司法机关非业务部门挤占业务部门资源的状况。改革也将让那些真正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获得在司法机关内部专心从事法律钻研、矢志投身法律职业的良好条件,更好地实现他们的法治梦想。

三是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并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司法人员的正当利益诉求必将得到改革的尊重,“劣币驱逐良币”不会是司法改革全面展开后的最终结果。在认清司法改革良好远景同时,我们自然也不能回避目前司法改革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个别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中,对大多数司法人员的正当利益诉求关注不够,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比例缺乏严密论证和充足理由,对推行事关众多司法精英职业身份和前途的改革方案时显得过于武断和草率,缺乏对司法人员职业尊严的足够尊重。

一个自己都没有得到公正待遇的人,又有谁能奢望他全身心地为社会去守护公平正义呢?实际上,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尊重司法规律并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当前司法领域中,民商事案件激增、办案人员不堪重负,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过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不力,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与执法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有生力量,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地推行“自毁长城”式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片面追求减少法官、检察官数量,必将导致实践中以司法辅助人员代行法官、检察官职责现象的大量出现,这将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没有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找到足够合理的标准时,就草率根据现有法律职务、行政级别去定现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去与留”,将会对十几年来司法职业化的成果造成严重冲击——大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真正符合法官、检察官智识条件的人当不了法官、检察官;许多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早已长期脱离司法实践一线的人却“留下来”充任法官、检察官,去直接领导、指挥、实施司法行为,这将是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极大嘲弄,也是十几年来国家法治进程的一次重大倒退!虽然有的改革试点方案同时提出疏通法官、检察官流入渠道,吸引法学教授、职业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可如果对现有法官、检察官职级待遇方面的合理诉求都满足不了,对现有两院的业务骨干力量都保留不住,又拿什么去吸引系统外的法律精英前来应和呢?

幸而,试点还只是试点。司法改革之所以要先进行试点,目的就在于发现改革方案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加以解决。我们应当有理由相信,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终将引起顶层重视,最终的司法改革方案一定会对上述问题做出很好的回应与解决。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身处各项变革汇集的大时代,我们所应当做的不是怨天尤人、患得患失,在风暴尚未来临之前,自己就拔腿离开,也不是只知道对司法改革大唱赞歌,做逆来顺受的“应声虫”,而应该更加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努力强大自己的专业素能,积极为改革献计献策,以更加积极、理性、平和的心态去迎接、去经历、去见证改革,接受历练,努力让自己的法律职业人生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彰显独特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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